释义 |
我国民法学界主流观点是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一、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是什么样的 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