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丈夫婚前隐瞒病史,女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但法律只有三种情形无效,隐瞒病史不在其中。但如果一方重病未告知,另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但需在一年内提出。 法律分析 丈夫婚前隐瞒病史,婚姻有效,但女方可请求法院撤销婚姻。法律规定只有以下三种情况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达法定婚龄。但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未如实告知,则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因此,女方可请求法院撤销婚姻,但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理由后的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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