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占用公共绿地怎么办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小区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禁止私自圈占。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或房管局投诉,维护自身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享有多项权利,包括接受物业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知情权和监督权等。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组织等。房屋租赁人不是业主。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小区公共绿地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破坏、圈占绿地”。少数业主私自把小区绿地圈起来,很明显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益。对于小区绿地被“私自圈占”,《民法典》明确了绿地的归属权,小区绿地不属于业主个人或物业公司,而是归小区所有业主共同所有。可以上报市政部门。 一、业主维权是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是向当地房管局投诉的,另外视具体的侵权行为所归属的管理部门不同,具体处理。 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是本国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组织。物业与建筑上讲的业主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指物业(产权)所有者。房屋租赁人不是业主。 结语 小区绿地的归属权明确规定在《民法典》中,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破坏、圈占绿地。对于少数业主私自圈占绿地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益。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向当地房管局投诉,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维护自身权益。业主享有多项权利,包括接受物业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参与投票、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和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等。物业的所有权人即为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无论国内外。请注意,房屋租赁人不是业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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