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破产债务怎么办 |
释义 | 如果作为债权人的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其享受的债权将通过破产程序得到处理。此时破产企业享有债权属于其财产的一部分,其债务人不能向破产企业直接清偿,而应当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直接向破产企业清偿的,不发生清偿的效果。如果双方就债务存在争议,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公司破产清算流程如下: 1、破产申请根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 2、法院裁定受理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3、成立清算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4、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5、审计、评估审计、评估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企业的财产价值,为下一步的财产处置提供依据。 6、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7、召开债权人会议由于公司破产清算,可能使债权得不到清偿,或者得到清偿的比例极小。因此,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最高权力机构。 8、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二、破产法的撤销权行使有无期限限制 对于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来说,如果破产企业存在无偿或者超低价转让财产等财产转移行为,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增加自己债务负担的行为,或者提前清偿或者放弃债权等减弱自己清偿能力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之诉,但应当注意法定的期限,避免超过期限而无法得到支持的状况出现。 需注意的是,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期间为六个月,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1年。可见,破产法的撤销权行使有期限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32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三、企业注销债务清偿顺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及财产权利,以及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及财产权利,为债务人财产。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不免除继续清偿或交付义务。第三十二条: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债务人财产或债务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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