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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企业拖欠款项,债权人能否起诉合伙人?
释义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顺序明确,债权人可起诉合伙企业及合伙人连带承担责任。合伙企业应优先清偿债务,不足时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超额清偿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债权人不能绕过合伙企业直接起诉合伙人,可将二者共同起诉。如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可追加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支持此做法。
    法律分析
    答案是肯定。
    《合伙企业法》第38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40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民法典》第104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是有权起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的合伙债务的,但前提是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合伙人才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对债务清偿上存在顺序性的规定,先由合伙企业以自由财产承担承担,后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从内部责任分配上,如果合伙人为合伙企业所偿还的债务数额超过其自身应当承担份额(合伙协议约定或者按实缴比例)的,有权向企业内的其他合伙人追偿。
    另外,在诉讼程序和当事人地位上,债权人不得绕开合伙企业直接起诉合伙人,即不能单列合伙人为被告,可以将合伙企业及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如果债权人只起诉了合伙企业的并获得胜诉判决了,则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则可向法院追加合伙人作为被执行人。具体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语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39、40条和《民法典》第104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债务的清偿有顺序性,先由企业全部财产承担,不足时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偿还超过自身份额的债务,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债权人在诉讼中应将合伙企业及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若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可向法院追加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法律为债权人提供了保障和追偿的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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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5:5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