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方式有三种:协商、仲裁和诉讼。协商是双方直接沟通,友好磋商;仲裁是由仲裁员进行调解并做出裁决;诉讼则是将争议诉至人民法院解决。法院会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相结合的方式。 法律分析 1、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方式之协商: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 2、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方式之仲裁:仲裁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 3、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方式之诉讼:诉讼指合同双方将争议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方式。保险合同纠纷案属民事诉讼法范畴,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相结合的方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人民调解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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