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如何理解和认定合同解除的条件 |
释义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3月6日,呼和浩特市物资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与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公司)订立《危房改造协议书》,约定物资公司将车站东街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有偿转让给金港公司进行开发改造。2000年3月7日,呼和浩特市计划委员会就金港公司建设呼和浩特市中华名吃城项目批准立项。同年6月13日,呼和浩特市计划委员会给金港公司下达了《关于2000年第十一批商品房建设自筠基建计划的通知》。2000年7月21目,呼和浩特市建设局给金港公司下达建设用地规划批复,原则上同意将车站东街以北用地进行调整,规划作为金港公司新建中华名吃城用地。2000年8月4日,金港公司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0年9月10日,金港公司与内蒙古何西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何西公司〉订立《联合开发呼市中华名吃城合同书》(以下简称《联合开发合同》),约定联合开发建设车站东街路北呼市物资局丙侧中华名吃城。金港公司的权利义务为: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许可证;协调建设项目进行统一规划、勘探设计,统一办理工程开工、竣工的有关手续,统一进行工程质童监督管理及验收,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的“三通-平”工作,办理建设项目的水、电、暖的增容及相关手续;为何西公司出具所属房屋产权的认证手续;承担向房管局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承担合同约定何西公司投人的500万元资金和50%建设资金之外的所需资金。何西公司的权利义务为:(1)负责项目前期500万元资金的投人,由双方安排用于本项H的使用,金港公司有权调动使用总款额10%的机动资金;合同订立后,何西公司300万元现金一步到位,以确保金港公司安排拆迁及拆迁前后必须支出的有关费用;金港公司的拆迁工作期限自资金到位后起算,9月26日至11月7日为公告及正式拆迁时间,如拆迁遇到特殊情况,拆迁期限可顺延至2000年11月18日,假如在2000年11月29H之前非何西公司资金使金港公司支款受影响原因,金港公司还不能将影响该项目建设楼座的建筑物拆平,何西公司可直接组织拆掉剩余的建筑(或继续由金港公司拆迁),何西公司组织拆迁发生的费用超出300万元由金港公司承担。双方在银行为该项目以双方共同印鉴开设独立账户,何西公司需要在2000年9月15日之前确保存人现款300万元。双方须为该项目设立专职的财务人员及资金监管人员,会计、出纳双方各出一人,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任何一方柚走或挪用该资金或需要支出款项时双方意见不统一而支出不应支付款项,本合同自动终止。在拆迁工作进行'中,2000年10月15日之前何西公司须陆续将其余200万元现金打人本项目专户,由双方支配安排办理该项目的手续及其他前期准备工作款项支出及超出300万元以上的拆迁、补偿等未付清之款项,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2)负责建设项目50%的土建工程7528.22平方米(包括相应的建设税费在内),并投人相应的建设资金,具体实施建设的楼座为该项目的1号楼、4号楼、6号楼、7号楼,建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