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决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途径 |
释义 |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及纠纷产生原因。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包括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合格时有权请求劳务费,提供劳务质量不合格时无法请求劳务价款;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需要根据实际内容和结算情况确认权利义务;工程再分包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取得的利润将被收缴。纠纷产生原因包括资质问题、履约范围不清、转包行为被禁止。 法律分析 一、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3、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 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产生纠纷原因 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 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造成履约范围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规范、不具体。因此,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订立。 3、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转包被法律所禁止。 结语 在处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时,需要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权利义务来确定合同关系的本质。对于劳务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况,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合格,可以请求劳务费的支持;而如果工程不合格是因为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价款的支持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同时,禁止施工企业超越自身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行为也被法律所禁止。因此,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履约范围,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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