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发包人有哪些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释义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即为支付工程款,如果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或者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可以认为发包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即承包人因发包人的迟延付款行为而无法继续施工,是判断违约方是否迟延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的标准。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无效的,承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应当认为是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在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致使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经催告后无效的,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
    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7 14: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