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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合同中违约的情形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主体方面的原因造成违约;
    2、履行不符合约定造成违约;
    3、主管机关对合同审查、管理不严,所签合同不能履行;
    4、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不能有效履行。
    一、违约责任有几种承担方式?
    1、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损害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倍返还)
    3、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其他补救措施
    第五百八十二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违约责任种类
    1、全部违约
    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2、预期违约
    1)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3、迟延履行
    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
    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
    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
    4、不适当履行
    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
    5、其它违约行为
    三、可以退回定金的情形
    1、自己违约的,不能要回定金。
    这里也会涉及很多原因,我们以买房为例:
    现在买房大多都是通过首付按揭的方式,实践中,不乏会出现购房者因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买房:
    签合同交定金之后,购房者反悔不卖房;
    购房者没有办下来贷款手续,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2、属于对方违约的,可以要回定金。
    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属于商家违约的,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确定对方违约,最基本的依据就是所签订的合同,在这里我们以买房合同为例讲解:
    在买卖商品房合同中,属于开发商违约的情形大致包括:
    (1)开发商没有售房资质;
    (2)逾期交房;
    (3)面积出现误差;
    (4)设备、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
    (5)变更规划、设计;
    (6)房屋质量不合格;
    (7)未按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3、属于买家违约的情形大致包括:
    (1)买家后悔不买房;
    (2)买家贷款贷不下来;
    (3)其他买家不买房的情形。
    商家违约拒退定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双倍定金及支付相应利息损失。与此同时,你要注意准备一些相关证据材料,比如双方签订的合同、对方没有履行合同的证据、民事起诉状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
    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三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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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