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简介 联创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长信公司并签订了施工合同。长信公司项目经理谷春文又将该项目转包给谭善忠并签订了《项目管理协议》及《补充协议》。后因长信公司欠付其工程款,谭善忠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长信公司与联创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一、二审支持了谭善忠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请求。长信公司不服,认为原审判决忽略《补充协议》关于支付工程款应提前提交税票的约定,长信公司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不应承担工程款的利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规定的“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主要指工程款计价方法、计价标准等与工程价款数额有关的约定,关于工程价款支付条件的约定不属于可以参照适用的范围。本案中,案涉《项目管理协议》《补充协议》属于无效合同,长信公司主张按照《补充协议》关于支付条件的约定,不应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民申4624号民事裁定书,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谭善忠,资兴市联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谷春文、李敦明、宋晓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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