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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公安部门逮捕后身份证会被公安局没收吗
释义
    1、公民领取居民身份证后因犯罪被挽留或者被逮捕的,其居民身份证由执行拘留,逮捕的公安机关收缴归入本人案卷.当被处刑罚或者被批准劳动教养时,其居民身份证由人民或者批准劳动教养的机关交执行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保存.在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时,由执行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将居民身份证发还本人。
    2、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可继续使用。
    一、逮捕的实施程序:
    1、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二、身份证在异地能办理吗
    身份证可以异地办理。异地办理身份证的条件如下:
    1、已经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过二代身份证的;
    2、在办理地区稳定就学就业及居住的;
    3、身份证有效期已满或者证件损坏、丢失的。
    一、身份证时效如下:
    1、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2、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3、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二、申领身份证的情形如下:
    1、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3、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总之,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民,如果在外地属于稳定居住的,可以在外地补办不见或者过期的身份证。居民可以到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身份证的异地受理点办理有关手续,并且凭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而难以确认身份以及用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则不享受这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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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2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