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过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2、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澄清事项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3、招标人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4、投标人与招标人私下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以额外补偿。5、招标人向某投标人泄露其招标底价。6、在招标过程中出现的其他营私舞弊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