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醉酒驾驶引发交通事故的惩罚措施 |
释义 | 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将受到严厉处罚,包括吊销驾驶证、拘留、罚款等。对于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将面临更严厉的制裁,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未取得驾驶证、交由无证驾驶、逃逸事故、超速等违法行为也将受到处罚。这些规定旨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众利益。 法律分析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除应判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外,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结语 酒后驾驶、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等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相关行为将面临吊销驾驶证、罚款、拘留等处罚,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对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酒驾、醉驾者,更将终生被禁止重新取得驾驶证。此外,其他违法行为如驾驶无证车辆、逃逸事故、超速行驶等也将受到罚款等处罚。请广大驾驶人牢记交通法规,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五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 (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车辆驾驶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应当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吸毒检测,并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对酒后、吸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检测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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