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 |
释义 | 深圳棚户区改造条件如下: 1、房屋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 2、用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单个旧住宅区用地面积少于10000平方米的,应与相邻成片的其他旧住宅区联合申报; 3、现状容积率不超过2.0,经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落实学位统筹安排的前提下,现状容积率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2.5; 4、存在住房质量、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或使用功能不齐全,或配套设施不完善,并取得专业机构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 改造申请材料如下: 1、项目纳入区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2、项目专项规划技术文本和管理文件; 3、项目专项规划征求意见反馈与采纳情况材料; 4、区政府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综上所述,经核查协调一致的,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报市建环委审批。审批通过后,区政府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核发批复通知。接到批复通知后,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函复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并对专项规划进行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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