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2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6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人口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8〕120号) 一、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新增财政补助中的一半(人均20元)用于大病保险,2018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50元/人。 二、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 (一)提高支付比例。普通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0-3万元(含)部分报销55%,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未按相关政策分级转诊的应降低支付比例。 (二)扩大支付范围。执行湘政办发〔2015〕92号文件规定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待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统一调整扩大药品、诊疗项目、高值医用耗材目录等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后,按新调整的目录执行。 (三)提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补偿金额提高到30万元。 (四)起付线标准。大病保险的起付线标准按原有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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