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工程分包的话,就只是发生在总承包人和专业工程承包人二者之间;但是对于劳务分包,有劳务分工的不仅仅总承包工程有,专业工程分包下面也有,因此劳务分包是发生在总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三者之间。 2、工程分包的对象是工程,是承包合同中建设工程的全部,如道路、房建、装饰装修等;而劳务分包的对象是工程施工中但凡涉及到人工的劳务部分,多半由于招工和管理不完善,转而找寻专业的劳务公司来进行劳务分包工作。 3、工程分包只有在取得发包人同意下,才属于法律认可有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对于劳务分包行为,法律是不禁止的。 4、在此注意,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所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同,在工程分包中的双方对因分包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是其他的问题,对发包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的话,就只是双方对各自在合同中约定的情况来承担各自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