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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指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释义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指形成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的功能。从当前实际出发,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现阶段,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进城,相当一部分农户将土地流转给他人经营,承包主体与经营主体分离,从而使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分解出相对独立的经营权,实行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是对农村土地产权的丰富和细分。这一新的制度安排,坚持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强化了对农户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顺应了土地要素合理配置、提升农业规模效益和竞争力的需要。可以说,“三权分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创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新的有效实现形式,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源于改革实践,主要目的是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通过科学界定“三权”内涵、边界及相互关系,不断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等各方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实行“三权分置”,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实的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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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2:5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