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年满十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公民 年满十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未满16周岁的本市户籍公民 未满16周岁的本市户籍公民可自愿申领,由监护人携同申领 办理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3、《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一般为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 2、申请人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3、工作人员校验户口簿、指纹采集、采集人像信息和审阅《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4、缴纳证件工本费用并领取办理回执 5、收到领取通知或者办理身份证60个工作日后,携带办理回执到办理地点领取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