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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噪音扰民归哪个部门管
释义
    法律分析:
    夜间施工扰民,可以打以下电话投诉;
    1、12345市民服务热线;
    2、可拨打110;
    3、12369环保热线;
    这些电话都可举报夜间施工噪音扰民。
    12369主要受理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方面的问题。当市民发现身边有此类污染事件时,可拨打110城市联动或12369环保热线投诉。
    12369接到的噪音投诉较多,但噪音种类多,归属不同部门管理。建筑工地夜间施工等工业噪声排放限值是属于环保部门负责,当市民不清楚噪声该归哪个部门管理时,可拨打110城市联动,其将根据投诉噪音的种类转接到相关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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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0:3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