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需要回避,具有利害关系的人需要回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以上人员应当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置案件的。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章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章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