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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警为什么老让我协商处理呢
释义
    对方全责,交警让协商,可能由于事故比较小,交警没有出具责任决定书供双方当场协商。符合法律法规,没有进行行政处理的,双方协商解决。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时形成的文件材料,根据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性、定量地判断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目的是区分事故责任,根据交通法规等规定对肇事者进行正确、适当的处罚,为以后的事故损害赔偿奠定基础和提供依据。教育交通参与者吸取有益的教训,研究交通事故的规律,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对于一方违反规则造成的事故,由违规者负全部责任,与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一方过失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责任;
    2、由于双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的轻重,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均无过错。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任何一方都不负责。
    4、如果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负责任。
    交警调解与自行协商有什么区别
    公安机关调停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掌管下进行的,是依两边当事人自愿请求,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行政调停。因而在调停参与人上,除了交通事端各方当事人以外,还有调停掌管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案人员。自行洽谈时,只要当事人各方参与,不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交通事端办案人员的介人,并且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则的前提下,当事人行使自己民事权利处分权,没有程序和实体上的约束。
    交通事端调停有什么效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端的损害补偿进行调停,其意图是为了帮助交通事端当事人能以最经济、最方便的方法处理损害补偿问题。交通事端的损害补偿归于侵权民事责任的补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享有依法判决的权利,可是考虑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担任交通事端现场勘查和事实调查作业,可以根据证据对交通事端的成因进行较全面客观的剖析。因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条件和有才能对事端两边的损害补偿争议进行居间调停。假如当事人情愿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掌管下,就交通事端的损害补偿达成协议,或许虽然有小的不同的要求,也情愿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停,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说服引导下达成协议,无凝对当事人、对社会都是非常有利的工作。因而法律规则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进行调停的责任,可是,在调停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强制当事人各方签订协议,也不能因调停扫除当事人请求民事诉讼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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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11: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