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孩法定监护人怎么更改呢 |
释义 | 小孩的法定监护人可以采取下列方法更改: 1、当事人对小孩的监护人存在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2、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3、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一、监护权变更可以约定吗 监护权变更可以约定,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对监护人的确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二、居委会不给指定监护人怎么办 居委会不肯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法律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三、居委会不给指定监护人处理 居委会不给指定监护人可以采取下列办法进行处理: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指定。根据相关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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