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法院是否受理? |
释义 | 重复起诉的法律原则及其在人民法院审理中的重要意义。重复起诉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与理由两次提起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不能一概驳回起诉或不加分析予以受理,而应根据具体案件进行综合分析,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法院的审理权。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起诉需考虑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主体是否相同、能否代替涵盖等因素,避免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或超出法院受理范围。 法律分析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重复起诉,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与理由两次提起诉讼的情形。对于“重复起诉”的当事人,人民法院不能一概驳回起诉或者不加分析一概予以受理。应当受理的不予受理,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于违法行为。不应当受理的予以受理,超出了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对于审判实践中遇到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情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以确保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 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两次起诉的主体不同,具体诉讼请求也不同,相互不能代替或涵盖,则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因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诉”,并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后一起诉予以驳回。该原则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准确认定与掌握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与界限,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理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结语 对于当事人的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情况,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如果两次起诉的主体不同,具体诉讼请求也不同,相互不能代替或涵盖,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认定为重复起诉,并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驳回后一起诉。正确理解和适用重复起诉原则,有助于确保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同时维护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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