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监察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 |
释义 | 劳动监察投诉应有书面回执,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法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符合条件的投诉,并通知投诉人。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劳动保障监察具有法定、行政、专门和强制性的特点,被监察单位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一、劳动监察投诉有受理回执吗 1、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监察投诉后有没有回执是没有规定的,但劳动监察机关对举报不予受理的,应该书面通知举报人。 2、法律规定:《关于实施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性质是怎样的 (1)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定性 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则都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执法活动。 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注:指雇工在7人以上的)。 (2)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监察主体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劳动保障监察的专门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4)劳动保障监察的强制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代表政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得拒绝。 结语 劳动监察投诉是否有受理回执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劳动监察机关对不予受理的举报应该书面通知举报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实施若干规定》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符合条件的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立案查处。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应当在同样的时间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劳动保障监察的性质是法定、行政、专门和强制性的。被监察主体对行政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劳动保障监察由专门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监督,具有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得拒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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