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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散乱污认定标准有哪些
释义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推进工业绿色升级。加快实施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建材、纺织、造纸、皮革等行业绿色化改造。推行产品绿色设计,建设绿色制造体系。
    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加强再制造产品认证与推广应用。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基地,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依法在“双超双有高耗能”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办法,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工业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管理。准确确定“小散乱污”企业:
    1、整治不到位,不达标排放的砖瓦窑、石灰窑、搅拌站、水泥厂;
    2、小喷漆、有喷漆工艺但没有收集设施的企业,如小木器厂、小家具厂;
    3、无手续的粉碎石子、粉砂、粉煤矸石、粉煤灰等粉碎行业,无手续的板材加工、锯石行业;
    4、管理混乱、污染严重的废品收购站;
    5、管理混乱,污染严重的有喷漆、废油产生但没有处理设施的汽修厂;
    6、产生废气或废水或危险废物,企业管理混乱,没有任何污防设施的企业;
    拓展资料:散乱污企业取缔程序程序有作出行政处罚、公司召开股东会、资产清算、通知债权人、分配清偿、注销公司等,对于散乱污企业由于违反了环保法的相关规定,是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取缔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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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3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