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概述 |
释义 | 仲裁程序的主旨是通过受理申请、组庭、开庭审理和裁决等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仲裁规则是指规范仲裁进行的具体程序及相关法律关系的规则,包括管辖、组织、申请、答辩、庭审、裁决等方面的内容。仲裁是一种在自愿基础上由第三方裁决纠纷的制度,具有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特点。与法院不同,仲裁机构的受理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 法律分析 1、受理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后进行准备。 2、组庭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 3、开庭审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当事人若确有困难,不能在所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则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 4、裁决 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仲裁规则,指规范仲裁进行的具体程序及此程序中相应的仲裁法律关系的规则。仲裁规则不同于仲裁法,它可以由仲裁机构制定,有些内容还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仲裁规则是任意性较强的行为规范。但是仲裁规则不得违反仲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 仲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仲裁管辖,仲裁组织;仲裁的申请、答辩和反请求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审理和裁决程序;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仲裁语文、翻译、送达、仲裁费用等。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结语 仲裁程序以当事人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发出受理通知书及仲裁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否则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应注意准备并如实回应通知书。仲裁庭在闭庭后进行评议,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若无多数意见则按首席仲裁员意见裁决。仲裁规则是仲裁进行的程序规则,包括管辖、申请、答辩、庭审、裁决等内容。仲裁是一种非司法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提交第三方裁决。与法院不同,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十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