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仅凭签收单可以证明买卖合同成立吗 |
释义 | 一般不能仅凭签收单证明买卖合同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书面买卖合同,而卖方出具结算单、送货单、收货单、发票等材料,主张存在买卖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才能认定是否存在买卖关系。 一、仅凭借条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对于出借人仅以借款协议、借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借款人否认借贷事实存在,能否认定借贷事实发生的问题,司法中存在差异。若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二、法律上的房屋买卖合同保存多久合法 房屋买卖合同要保存多久取决于当事人,但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是应当保管好自己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债权行为存在的重要凭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需要的条件是什么 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需要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具备成立买卖关系的合意; 2、签订了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3、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 4、买卖双方均已签字。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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