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地方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释义 |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因此,多数养殖场关停的范围集中在水源保护、风景名胜以及自然保护区内、居民区等地区。而养殖场关停主体也应在限期整改无果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程序关停。但由于各地行政执法水平参差不齐,造成养殖场关停活动鱼龙混杂。 一、农村养殖新规定 1.国土资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由此可见,现在养殖用地的审批越来越严格。 2.养殖用地也不是说建造就能建造的,主要需要满足环评设计的要求,并且《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也必须要有,否则会对环境和生活造成影响。 3.此外,养殖用地还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不能破坏种植条件,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 (2)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 (3)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必须远离河流、饮用水源和村庄等。 (4)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关于养殖场拆迁拆迁补偿标准 具体的补偿方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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