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患有喉癌并且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应当得到相应的保险赔付。但是,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或者虚假陈述了重疾病情,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承担赔付责任。如果被保险人的喉癌导致深度昏迷,那么是否可以申请仲裁取决于具体合同条款的约定。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前未就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并说明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者虚假陈述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事实,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 《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免赔额、限额以及免责条款等内容。 3. 《保险合同法》第十九条: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否则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4. 《保险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服保险人的理赔决定,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再审理;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之,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付责任。如果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的赔付决定不合理,可以申请再审理或者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