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被盗财物未追回盗窃数额的认定,根据《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第五条被盗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灭失状况进行价格认定: (一)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无法追缴的; (二)被追回,但实物状况和基准日相比已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被发还,办案机关无法提供的; (四)被严重毁坏或已经变形、变质,无法辩别基准日状况的; (五)毁坏后已修复,其基准日状态无法复原的; (六)基准日的状况无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