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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船舶的港务费如何收取
释义
    一、船舶港务费:内贸船舶港务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份)被删除的原因,是交通部改变了收费规则调整的范围,即收费规则仅调整与港口经营人收取费用相关的内容,而船舶港务费则是由海事局负责收取。其法律根据是1990年1月1日实施的(90)交财字566号《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这个规定至今仍然有效。依据该规定,船舶港务费由海事局收取,其收费办法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各省市都有各自的规定。例如《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贵州省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港口费收规则》等等,都是调整船舶港务费的地方法规。
    二、船舶代理费:这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也是一个港老大的问题,更是一个港口经营人违法经营的问题。在我国的海运史上,曾经在立法上有过“两港一航”同为承运人的规定。即对于托运人和收货人来说,只要与港口办理了货物的交接手续,就等于完成了运输合同的履行义务。而港口与船方则由《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调整,这是一个划分港口与船方责任的法规,也可以称之为调整承运人之间责任的法规。基于这种立法理念,港口就是船方的当然代理人,所以就向船方收取船舶代理费。
    随着改革开放的大潮,1995年交通部颁布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才彻底的将两港一航的概念打破,即确立了港口经营人的概念。其实根据这个规则,港口经营人已经丧失了向船方收取船舶代理费的法定权利,而应当根据船方是否与其签订船舶代理协议来决定是否收取船舶代理费。但是,由于港口的霸权主义,从事沿海运输的船东不敢与港口经营人争雄,只好忍气吞声,每个航次就算向港口经营人交一点贿赂钱,来讨好港口。诚然,这个问题也因为船东的法律素质低下,助长了港口的嚣张气焰。
    现在,有的港口成立了子公司性质的船舶代理公司,而且强行代理沿海船舶,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也是一种垄断行为。
    我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船东不应当向港口缴纳船舶代理费,而应当根据自己与船舶代理人所签订的船舶代理合同向自己的代理人支付船舶代理费。
    解决这个问题很难,因为没有船东敢于起诉港口经营人。中国法律又不允许公益诉讼,所以我这名律师也是干着急。但我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通过船东协会,向交通部提出问题,要求交通部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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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5:2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