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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机关运用证据的原则
释义
    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
    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受理后多久会立案
    受理后一般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
    刑事案件立案流程如下:
    1、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二、提供线索立功理由的认定
    (1)提供的线索必须清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关于立功线索的查证程序和具体认定指出,立功线索应当内容具体、指向明确。《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也明确“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因此,提供的线索应当清晰,不能抽象、模糊,才能起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这也意味着犯罪分子主观上应当对线索指向的其他犯罪事实具有概括性认识,尽管这一认识并不要求十分精确。
    (2)提供的线索客观上有助于侦破其他刑事案件。立功能够成为法定从宽情节,要求具有有效性结果。司法实践中,掌握的侦破标准通常是“事查清,人到案”。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并未沿用侦破这一概念,而是使用了“侦查终结”来表述。案件不同,重要线索表现形式和内容也不尽相同。如果提供的线索有助于侦查机关满足侦查终结的条件都可以理解为重要线索。
    (3)提供线索的行为与案件得以侦破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掌握因果关系应当以提供线索时司法机关即可确定的犯罪事实为依据。如果司法机关通过继续侦查,掌握了其他犯罪事实,其他犯罪事实的侦破与犯罪分子的提供线索行为之间不宜认定具有因果关系,否则会导致立功的认定范围过于宽泛,有悖立法初衷。当然,如果提供的线索已为司法机关掌握,并以此使案件得以侦破,也不能构成立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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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1:3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