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存在的问题 |
释义 | (一)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及理赔范围 一部分观点认为,建筑企业或实际承建人为临时施工人购买建工团体险的目的,是为转移自身风险,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临时施工人的损失,故临时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是赔偿损失。保险公司替代建筑企业或实际承建人向临时施工人进行赔偿,其理赔范围包括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另一部分观点认为,建工团体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不同于责任保险,建筑企业或实际承建人不能转移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故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是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为死亡伤残及医疗费用,其理赔范围为死亡伤残与医疗费用两部分,不包含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 (二)临时施工人受伤后,如何计算保险公司应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或死亡保险金 一部分观点认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标准,属免责条款,且该标准中的伤残认定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的不符,故保险金应比照计算残疾赔偿金予以确定。 另一部分观点认为,伤残保险金与残疾赔偿金是两个概念,伤残保险金是基于合同关系,残疾赔偿金是基于侵权责任,不能用侵权案件中的伤残等级衡量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伤残程度。故伤残保险金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确定。 (三)临时施工人获得的保险金能否抵扣建筑企业或实际承建人应承担的赔偿款 一部分观点认为,临时施工人获得的保险金不能折抵建筑企业或实际承建人的赔偿款。根据保险法第39条的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故临时施工人应得的保险金不能由建筑企业或实际承建人受益。雇员个人受到人身损害,依法可以从雇主处获得赔偿,依保险合同可以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保险金,两笔款项取得的依据不同,且法律无相关禁止性规定,雇员不能获得双重赔偿,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雇员本身作为弱势群体,更应加大对其保护力度。 另一部分观点认为,临时施工人获得的保险金应当折抵建筑企业或实际承建人的赔偿款。保险法第39条规范的是劳动关系,不适用于雇佣关系。建筑企业或实际承建人购买建工团体险的目的是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而不是为临时施工人谋福利,应遵从谁出资、谁获益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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