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桂林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如何规定 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二、桂林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三、桂林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办理材料 变更住所(组成人员)报告 变更住所(组成人员)文件 四、桂林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3.服务窗口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1个工作日) 4.首席代表审核并提出意见,呈厅负责人审批(限1个工作日) 5.厅负责人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限1个工作日) 6.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限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