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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桂林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如何规定
释义
    一、桂林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如何规定
    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二、桂林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三、桂林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办理材料
    变更住所(组成人员)报告
    变更住所(组成人员)文件
    四、桂林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3.服务窗口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1个工作日)
    4.首席代表审核并提出意见,呈厅负责人审批(限1个工作日)
    5.厅负责人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限1个工作日)
    6.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限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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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22:3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