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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有哪几种情形
释义
    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9)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10)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11)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12)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13)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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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0:4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