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新审视:刑诉法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
释义 | 刑事案件二审程序需在规定时间内终结,最长不超过一个半月。延长时间需高级法院批准。对于缓刑判决,二审法院不能撤销或延长考验期。对数罪并罚的上诉案件,不能加重刑期或单独加重一罪刑罚。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提出抗诉时,不得加重其他被告人刑罚。对于事实清楚但刑罚畸轻的案件,不能直接加重刑罚或使用附加刑。二审可开庭或不开庭审理,具体情况根据案件确定。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法的存在是规范刑事司法审判活动的必然所在,并且在当下刑事案件启动二审程序的也非常的多。不过刑事案件的二审程序也是需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依法终结,我国刑诉法第二审程序就非常的明确最多是不会超过一个半月,或者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才能够延长至多两个半月的时间就要终结的。 一、刑诉法第二审程序多久完结? 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下列情况的,经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适用问题: 1、对于一审宣告缓刑的判决,二审法院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2、二审法院可以使用比原判较重的罪名,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二审法院队原判为数罪并罚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既不能加重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能在不改变实际执行刑期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的一罪或几罪的刑罚。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原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审判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二没有适用附加刑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使用附加刑,也不能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为理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加重刑罚。 6、对于自诉人和被告人同时提起的上诉,二审法院可以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改判,可减轻、可加重、亦可维持原判。 三、二审的审理分为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 (1)开庭审理 1、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2、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3、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4、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杀人没有上诉,同案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 (2)不开庭审理 1、可以不开庭: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27天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需要发挥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结语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司法审判活动的必然所在,二审程序应在规定时间内终结。根据我国刑诉法,二审程序最长不超过一个半月,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至两个半月。适用问题包括对缓刑判决不得撤销或延长缓刑考验期,不能加重被告人刑罚,不得加重数罪中的一罪或几罪的刑罚等。二审审理可分为开庭和不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包括抗诉案件、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等,不开庭审理可根据案情决定。合议庭应阅卷并听取当事人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四节 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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