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能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3、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 4、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从新计算审理期限。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对他们作精神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如办案期限。除此之外的其它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如果由于鉴定时间较长导致在办案期限以内无法办完案件的,应当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6、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之日起,收到案件的机关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7、中止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8、延期审理的案件不计入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 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