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老人监护人变更的方式:若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指定其他人作为自己的监护人。若老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就原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形举证,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