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村户口在北京单位应该给上公积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该为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北京单位不给农业户口上一金,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据国发[2006]5号文件和建金管[2005]5号文件的规定,城镇居民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可以由农村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缴纳住房公积金,户口在农村是不能用来做住房贷款的,但买过房之后可以凭相关证件将公积金账户里的余额通过提现的方式提出来。由于国家政策没有强制规定,并非法定强制性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处于法定强制性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象,而对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居民户籍,仅提到有条件的地方。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房口所在地城镇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的贷款,所以,有些企业就不给上了,但并没有违反国家政策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