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贷款主体规则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是具有我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借款条件。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 (3)借款人的权利: 1、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前述条件取得贷款; 2、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取得全部贷款,并在合同规定的使用范围内自主地使用贷款,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留存一部分贷款资金在本行,也不得提前扣除利息; 3、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央行和银监会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4、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例如贷款行或贷款具体经办人向借款人索取金钱、财物或免费服务等好处、回扣,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回报等; 5、在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返还贷款的债务。 (4)借款人的义务: 1、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各种资料,包括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资产情况的财务报告,其中年度报告须经适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单位或本人在所有银行的开户账号及存款余额情况,就涉及贷款的运用和资金的安全情况,积极地配合银行调查、审查和检查。借款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信证明; 2、在尚未还清贷款前,应当接受银行对其使用信贷资金的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审查; 3、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经贷款人的书面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贷款的用途; 4、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5、将偿还贷款义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前,应当取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6、遇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不正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保全受到危险或威胁的财产。 (5)对借款人的限制:借款人不得同时向同一辖区的贷款人的不同分支机构分别借款。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 第五条 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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