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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首对诈骗罪的刑罚减轻有多大作用?
释义
    自首可减刑,法官裁量。综合考虑自首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供述程度和悔罪表现等,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者,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除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者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服刑者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罪行,亦可视为自首。虽不具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如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
    自首可以减刑,但具体由法官裁量。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能够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能够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够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拓展延伸
    自首在诈骗罪刑罚减轻中的实际效果及其法律意义
    自首在诈骗罪刑罚减轻中的实际效果及其法律意义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自首作为一种自愿向司法机关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所面临的刑罚。自首的实际效果在于,它可以表现出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认识,从而可能在判决阶段得到法院的宽大处理。此外,自首也有助于揭露犯罪事实,为司法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促进案件侦破和公正审判。从法律意义上看,自首体现了法律对悔罪、自愿忏悔的鼓励和支持,同时也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因此,自首在诈骗罪刑罚减轻中具有积极的实际效果和重要的法律意义。
    结语
    自首作为一种自愿向司法机关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所面临的刑罚。自首的实际效果在于,它可以表现出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认识,从而可能在判决阶段得到法院的宽大处理。此外,自首也有助于揭露犯罪事实,为司法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促进案件侦破和公正审判。从法律意义上看,自首体现了法律对悔罪、自愿忏悔的鼓励和支持,同时也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因此,自首在诈骗罪刑罚减轻中具有积极的实际效果和重要的法律意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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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4:4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