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转非土地不是必须收回。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