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外销售单位集资建房一般认定无效。单位集资房是由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的房产,属于福利房性质的房产同时属于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房屋建成后归职工和单位共同所有,单位不得对外销售。 一、单位集资房可以改名吗 单位集资房不可以改名。单位集资房属经济适用住房范围,是政策性住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土地建设、按成本价出售给内部职工的房屋,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能享受集资建房的职工也有很多具体条件。如果职工是全额集资,将来可以办理100%的产权,在产权证领取后,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如果是部分集资,将来为职工办理的是部分产权,另部分产权属于另部分集资人。 二、单位集资房满2年可不可以出售 单位集资房满2年不可以出售,满5年取得完全产权可以上市出售。单位集资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房屋建成后归职工和单位共同所有、5年内不得交易,交易时超过核定的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的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 三、集资房无房产证可以买吗 没有房地产的集资房不能买,即使买了也不能办理房产证,取得所有权。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管理计划。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