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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支付令的撤销条件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作出终结督促程序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准许。
    一、支付令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这一规定,支付令案件管辖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申请支付令的案件。支付令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案件属于债务纠纷案件,应适用《民事诉法》第21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二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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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