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宣告死亡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受宣告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2、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3、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宣告死亡的效力具体表现为财产关系,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债权债务要进行清理,继承关系开始;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可另行缔结婚姻;子女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可单方决定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