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无主物品的规定概述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无主物的概念和原则。无主物是指物的所有权尚未被任何人取得的物品,包括未曾归属于任何民事主体所有的物、经所有人的意思抛弃的物以及所有人不明的物。在无主物没有特别法律规定时,按照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就从其规定。无主物与有主物相对应。 法律分析 当无主物没有特别法律规定时,按照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就从其规定。 无主物是有主物的对称。 物的所有权尚未被任何人取得,不属于任何民事主体所有的物。 一般包括未曾归属于任何民事主体所有的物; 经所有人的意思抛弃的物; 所有人不明的物。 拓展延伸 物的所有权归属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物的所有权归属规定为:因添附而取得的所有权归添附人,添附人在权利转移前有权主张返还原物。另外,《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动产所有权的取得,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事实。因此,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受让人可以善意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同时,《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也明确规定了动产物权人因自己的过错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动产所有权的情况,受让人可以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结语 无主物是指物的所有权尚未被任何人取得的物品,包括未曾归属于任何民事主体所有的物、经所有人的意思抛弃的物以及所有人不明的物。在无主物没有特别法律规定时,应按照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但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则从其规定。无主物与有主物是相对的,即有主物是指物的所有权已由民事主体取得的物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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