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生效调解书进行检察监督需要给出判决结果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检查和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相关的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相关的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一、申请检查监督的材料有哪些? 申请行政诉讼监督,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1.监督申请书; 监督申请书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居住地、联系电话、申请监督请求、申请监督的事实和理由等事项。 2.申请监督人身份证明;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 5.已履行法定前置程序的证明材料(如:再审申请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 二、对审判活动及结果进行监督的内容是什么?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4)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