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调解的特点是: 1、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一、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否则,不可能引起再审。 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 5、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的裁判。 6、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取决于生效裁判的情况。 7、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裁决的执行。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