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扬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分别是多少 |
释义 | 一、缴存比例的定义 缴存比例,一般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就是你应缴公积金的系数,例如当地平均工资是100元,应缴公积金的系数是3%,那么你的应缴公积金的数额就是3元。它和当地平均工资基数和应缴系数都有关系,平均工资额和系数的增加或减少,应缴公积金的数额都会相应变化。 二、国家相关规定 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可在5%~20%自行选择,个人缴存比例应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 2010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2010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从2016年5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是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进行调整,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12%,暂按两年执行。 三、缴存比例 1、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缴存比例未达到各8%的应调至8%,在8-12%幅度内未达到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12%。一个单位应当执行同一个缴存比例。 2、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 四、缴存基数 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扬州市区社会保险月缴纳基数2299元,最高不超过14400元。 2、对经济效益较差、又不符合缓缴条件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由单位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降低缴存基数,但不得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630元。 3、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各分中心、管理部审核后进行变更。 4、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逐月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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